康盛股份:关于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来源:康盛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被担保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本公司。
3、公司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共两笔,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上述对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均由被担保人部分主要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5、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审批额度,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为73,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为54,50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17年11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2017年11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定向产品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定向产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4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和《关于为参股公司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定向产品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截至本公告日,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上述担保额度内的融资事项并签署相关的《保证合同》、《担保函》及《反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银行授信担保事项
公司、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合同内容如下:
(1)主合同:康盛小额贷款公司与杭州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090C1102017000471),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
(2)保证范围:康盛小额贷款公司于主合同下应向杭州银行支付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2、发行定向产品担保事项
公司为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定向产品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1)主合同:康盛小额贷款公司与浙江浙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产品服务协议》,实际融资6,000万元。
(2)保证范围:产品的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产品存续期及产品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银行授信担保事项
公司与康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位主要股东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宏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叶新法就上述担保事项签署《反担保合同》(编号:KSXDFDB201711)。公司与该三名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反担保范围:公司依据《保证合同》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向债权人清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公司因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清偿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代偿款项、费用的利息。
(2)反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保证。
(3)反担保期间:自公司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向债权人偿还相关款项及支付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2、发行定向产品担保事项
公司与康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位主要股东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宏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叶新法就上述担保事项签署《反担保合同》(编号:KSXDFDB201712)。公司与该三名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反担保范围:公司依据《担保函》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定向产品的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公司因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清偿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代偿款项、费用的利息。
2、反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保证。
3、反担保期间:自公司代康盛小额贷款公司向债权人偿还相关款项及支付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审批额度,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为73,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 35.19%;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为54,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26.27%。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
五、上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2017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关联担保外,本公司与康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担保函》;
3、《反担保合同》;
4、《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产品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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