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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中毅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摘要: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8-00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8-00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编号为沪证监处罚字[2017]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马庆银、陈两武、武炯、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刘晓桥:

    日前,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毅达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中毅达相关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厦门中毅达相关资质证书和公司制度,相关涉案主体的相关任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函件、邮件,本案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中毅达上述行为,中毅达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前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中毅达副董事长、厦门中毅达董事长陈国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厦门中毅达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盛燕、中毅达其他时任董事马庆银、陈两武、武舸、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时任监事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时任副总经理刘晓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马庆银、陈两武、武炯、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刘晓桥等1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中毅达、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余人员可以根据《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提出一并参加听证。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汪晶晶、张卫杰,电话

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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