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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000035:中国天楹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摘要: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号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 27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号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 27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1.重组报告书显示,预计本次交易新增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0%,新增的5%以上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并且标的资产2016年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分别占上市公司同期指标的431.07%、1307.49%和415.70%。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乾创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从42.11%下降到20.93%,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平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14.15%。

     请你公司:(1)补充列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方累计持股情况,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说明交易对手方一致行动人认定的依据,并说明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能够维持控制权的稳定,以及稳定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措施。(3)补充说明未来60 个月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

安排、承诺、协议等,如存在,说明主要内容。(4)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手方在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提名事项上的具体安排,并说明主要交易对手方未来60个月是否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是否会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增加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数量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5)2017年11月交易标的进行股权转让,华禹并购基金将其持有的江苏德展 34.49%股权分别转让给嘉兴合晟等十四个交易对方。转让完成后华禹并购基金持有交易标的比例从61.66%下降到26.71%。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分散对手方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比例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6)补充说明若华禹并购基金并未将持有江苏德展的股权进行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手方的持股比例情况,本次交易是否发生控制权的变更并构成重组上市。(7)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补充说明在重组停牌期间,嘉兴合晟等十四个交易对方突击入股标的资产,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

     2.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请你公司:(1)应当设置涨跌幅双向调整机制;若仅依据跌幅调整,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特别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2)调价基准日应当明确、具体,若设为触发调价情形的任一交易日,应当明确调价基准日如何确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要求。(3)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重组报告书显示,前次交易方案设置了“或有支付计划”,即前次交易方案设置了业绩奖励机制,但未设置业绩保障安排。前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和茅洪菊夫妇通过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禹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华禹基金管理公司28%股权,且严圣军担任华禹基金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本次交易方案中,公司以超过100%的评估增值率收购资产,但双方未设置业绩补偿安排。请你公司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八条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中一个用途是支付本次并购交易所涉购买 Urbaser100%股权的或有支付计划之“第一次支付计划”金额 4.6 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前次交易的或有对价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合理性,说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重组报告书显示,上市公司设立三层子公司架构依次通过江苏德展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楹展、Firion间接持有 Urbaser100%股权,并且Urbaser公司架构及全部业务均在国外。请你公司就长链条控制机制说明公司控制该资产的能力,是否存在削弱或丧失控制力的情形,以及如何保障控制力的相关措施。

     6.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涉及26个交易对手方,其中除了3

个自然人外,其余均是合伙企业。请你公司:(1)核查交易对手方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披露,包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持有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安排的其他机构以及是否存在结构化产品;合伙企业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若存在结构化产品,请你公司说明结构化产品的存续期限、内部权利义务安排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以及相关各方的有效应对措施。(2)列表说明本次交易对手方合计是否超过200人,是否符合2015年9月18日《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条的规定。若超过200人,说明是否属于存量股转让,是否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结合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核查,判断其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3)补充说明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如有,请明确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说明全部或部分资金是否来源于你公司、你公司的董监高、持有你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他交易对手方及上述各方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有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最终出资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另外,就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本次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公司 5%以上股东的,请你公

司补充说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资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况及未来存期期间内的类似变动安排(如有)。如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请比照合伙企业的要求进行披露。

     9.重组报告书显示,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交易对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锁定期为12个月;若交易对方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锁定期为36个月。请你公司明确交易对方若存在股权或合伙份额调整的情况,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及股份锁定期安排。

     10.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说明标的公司及Urbaser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及前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投资协议、高管人员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并说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措施,说明标的公司及Urbaser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当中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和决策机制,说明各组成部分目前成员的构成情况(如适用),并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将对标的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在收购完成后公司是否提名相关人员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特许经营权协议、银行贷款协议或其他重要协议是否存在维持实际控制条款;如是,说明标的公司前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是否触发相关条款,是否对相关业务合作产生不利影响,并说明相关解决方案。

     1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华禹并购基金转让2017年 11月江苏德展

股权款的金额、用以返还合伙人出资额的具体情况。说明华禹并购基金结构化安排的具体情况及拆除情况。

     13.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与ESSEX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具体情况,

减值计提情况及比例,说明该项目公允价值评估的具体过程及结论,说明该项目未纳入前次交易SPA约定的原因,以及前次交易SPA约定对相关损失核算及收回的具体安排。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补充

说明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具备持续性。

     15.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说明

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16.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说明

前次交易的作价及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

     17.请你公司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现有经营业务所必备的资质及批复。

     18.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说

明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最近一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19.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重大会计估计(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与上市公司存在部分差异,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说明是

否拟对其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说明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拟购买资产利润产生的影响。

     20.请你公司根据《26 号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

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重组报告书显示,对于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Urbaser 针对客户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减值计提方法。基于应收账款所处的法律监管环境及欠款方信用状况,Urbaser 认定对市政机构客户及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的减值风险极低,因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说明Urbaser应收账款中市政机构客户、企业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企业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性质。

     2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标的资产在手合同的总体数量、按照合同整体年限及剩余年限说明相关合同金额,并说明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况,上述在手合同在收益法评估中占预计收入的比例。

     23.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及员工涉及共计14起未决诉讼和

7起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所列诉讼和行政处罚可能承担或有

损失的总金额,说明上述事项对标的资产后续经营的影响以及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后续相关支出的承担方,ACS 对相关事项做出的兜底条款是否能够覆盖全部或有损失,是否足额计提资产减持准备或预计负债,以及因诉讼和行政处罚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潜在损失情形的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业务涉及欧洲、美洲、亚洲等多个国家。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外币结算是否影响本币计价,从而增加汇兑损失减少利润。另外,请你公司说明拟采取应对汇率风险的相关保障措施并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25.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客户主要为市政机构和企业。请你公司说明业务所在国是否存在政治经济风险或潜在隐患,若有,请你公司说明防范应对措施。另外,Firion 完成Urbaser 收购后是否因为所有者国籍变更而丧失西班牙本国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条件,是否会对政府客户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会影响Urbaser的估值。

     26.重组报告书显示,各交易对方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时间、方式及承担风险存在不同,各交易对方换取的股份或现金对价较其各自所持有江苏德展股权的出资溢价率略有差异。请你公司说明该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26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

     27.上市公司自1994年上市至今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结合公司未

分配利润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标的盈利能力、交易标的利润回流安排,说明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12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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