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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4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4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7年1月10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7 年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3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公告》。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与公司2016年12月23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一致,向1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3.2万股,授予价格为39.10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0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8日。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9,590,000股增加至82,922,000股。 5、2017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由333.2万股调整为499.8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总数由25万股调整为37.5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9.10元/股调整为25.93元/股。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28日为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37.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0%,授予价格为18.71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宋亚洲等7 人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年限制性股票148,5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25.9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因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2,9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因而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为: Q1=Q01×(1+n)=3,332,000×(1+0.5)=4,998,000股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由3,332,000股调整为4,998,000股。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为: Q2=Q02×(1+n)=250,000×(1+0.5)=375,000股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由250,000股调整为375,000股。 3、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派息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V)÷(1+n)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0-V)仍须大于1;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为: P=(P0-V)÷(1+n)=(39.1-0.2)÷(1+0.5)=25.93元/股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由39.10元/股调整为25.9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调整已根据《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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