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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6:华电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摘要: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认定及审核流程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将根据《业务指引》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将根据《业务指引》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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