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华天酒店
摘要: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13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13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华天酒
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4号),华
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51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计人民币1,653,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7,829,000元。 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取消“张家界华天城酒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配套文化演艺中心建设”项目,将结余资金 1 亿元投向“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酒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针对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宜,公司于2017年9
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
上述募集资金变更目前已完成,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出具了“天健湘验[2017]5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就募集资金使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通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通称“丙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永州华天城酒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汤勇,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者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经甲方同意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人民币叁仟元及以上)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非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及相关业务的支出,专户内资金不得向甲方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房地产子公司或与房地产相关业务账户进行划款,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及相关业务予以监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有权机关等对专户及专户内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依法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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