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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欣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7-67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7-67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12月24日15:00至2017年12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288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芮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7年12月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0,662,93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9995%。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东5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85,136,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44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26,2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53%;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26,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5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分别选举管会斌先生、芮勇先生、许瑞林先生、王学庚先生、金来富先生、江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1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管会斌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管会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2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芮勇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芮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3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瑞林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许瑞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4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学庚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王学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5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来富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表决结果:金来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6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江晓华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江晓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分别选举李和金先生、张益先生、蔡海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2.1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和金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李和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益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张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3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海静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表决结果:蔡海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分别选举杨瑛女士、郝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3.1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杨瑛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表决结果:杨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议案3.2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郝志宏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41,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表决结果:郝志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议案4:《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1:《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660,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52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梁、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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