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88:新华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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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经我们事前审阅并认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经我们对《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事前审阅并认可,认为此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交易内容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刚(签字):
刘海涛(签字):
张英海(签字):
吴振华(签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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