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长荣股份
摘要: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谨慎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修订,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对外担保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交易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四、《关于拟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基金,对公司战略发展有积极影响,可借助于专业机构投融资经验及当地政策引导支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先进装备制造行业在国内外遴选投资标的,进一步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措施对基金进行严格管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贵联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本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公司与关联方贵联控股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 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