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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96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96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6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

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银海芯座25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春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7年12月18日15:00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73,257,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45.78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5,1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0.009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议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0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反对1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2,100股,

同意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

2.3242%;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

持有股份总数的97.675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章程修改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0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6%;反对1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弃

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2,100股,

同意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

2.3242%;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

持有股份总数的97.675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                              漆小川______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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