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华塑控股
摘要: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10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10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6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 165号)。收到该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落实、解答,现对关注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说明涉案纠纷的具体内容,以及你公司被列为该案被告的原因。
回复:2017年2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17-008号公告:公司收到重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受理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本公司(被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与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被告一)、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诉称:“原告陆续向被告一、被告二供应货物后,至2016年11月8日被告欠付货款9,935,216.89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关联企业……”据此,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本公司被列入被告,诉求本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你公司说明实际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渠道、方式和具体时间,并请说明在以下时点你公司是否须对麦田园林股权被冻结事项进行披露,如是,你公司未查阅、核实麦田园林股权状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的第一次冻结“公示日期”2016年12
月16日时,你公司是否须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八)项的规定
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你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是否须依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实、披露;
(3)2017年2月15日你公司披露了《诉讼公告》,显示渝中法院裁定“查封、
冻结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当时你公司未予以
核实、披露;
(4)你公司自2017年7月18日起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后披露该事项涉及
置出麦田园林股权,你公司在披露相关停牌公告和后续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进展公告时未予以核实、披露;
(5)你公司通过另行提供担保方式申请解除对麦田园林股权的冻结,渝中 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了冻结,当时你公司未予以披露;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的第二次冻结“公示日期”2017年11
月23日时,你公司是否须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八)项的规定
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中介尽职调
查的方式获知相关冻结事项。
对以上时点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说明如下:
时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 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次冻结金额1000万元占麦田 园林注册资本的44.68%,对应冻结的麦田园林资产总额达到了2015年度公司总 资产5.68亿元的12.6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11.11.3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第一次冻结“公示日期”为2016年12月16
日。此时,公司尚未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
行裁定书,对该项冻结尚不知情,所以未进行信息披露。
时点(2):本次冻结金额1000万元占麦田园林注册资本的44.68%,对应冻
结的麦田园林资产总额达到了2016年度公司总资产3.42亿元的20.97%,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在3月6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前仍未收到法院(2016)渝
0103执保1568号的相关协助执行文书,导致未了解、核实资产冻结情况。因为
公司历史诉讼纠纷较多,通常法院会发冻结资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公司一直在等待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的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以了解公司被冻结了什么价值1000万元的资产后再作披露;同时考虑到冻结金额1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总资产3.42亿元的比例较低,加上制作年报期间工作量较大,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核查公司财产冻结状况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此深表歉意。
2017年8月14日公司获知股权冻结事项,冻结资产占公司2017年上半年
总资产3.49亿元的14.5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7年8月25
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当时考虑到冻结金额1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总资产3.42亿元的比
例较低,金额较小,对公司影响不大,加上半年报和重组相关工作量较大,所以没有及时核查相关冻结资产情况和按相关规则进行披露,公司对此深表歉意。
公司获知冻结事项后,为保障重组交易顺利进行,2017年11月1日以1000
万元资金以置换担保的方式解除了对麦田园林股权的冻结,本次冻结未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及实质性影响。
时点(3):2017年2月15日,公司发布了2017-008号公告:“公司收到重
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价值
10,000,000 元财产。”由于公司历史诉讼纠纷较多,通常法院会发冻结资产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故公司一直在等待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的相关协助
执行文书,以了解公司被冻结了什么价值1000万元的资产后再作披露;同时考
虑到冻结金额1000万元,占公司上年度总资产3.42亿元的比例较低,因而没有
第一时间核查公司财产冻结状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点(4)、(5):2017年7月18日起停牌筹划重大事项,8月1日转入重组
资产重组停牌程序,中介团队陆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介团队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持有的麦田园林股权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16日设置司法冻结,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获知该股权冻结事项,此时公司应予以披露股权冻结事项。
得知股权冻结事项后,公司立即启动解冻程序。2017年10月16日,公司
聘请律师按法院要求的方式申请解除该笔股权冻结,2017年11月1日以1000
万元资金以置换担保的方式解除了对麦田园林股权的冻结,本次冻结未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及实质性影响。
为保障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出售资产处于非受限状态、确保交易顺利完成,公司未披露上述股权冻结和解冻事项,在重组进展公告中没有及时披露该冻结事项,公司对此深表歉意。
时点(6):2017年11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再次做出执行裁定
(案号:2016渝0103执保1568号之三),再次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麦田园林7.15%
股权,保全限额160万元。
2017年12月1日,公司主动进行了清查发现麦田园林股权有再次冻结情况,
于2017年12月4日主动披露了再次冻结事项,同时补充完整披露了前次股权冻
结及解冻情况。公司按相关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请说明下阶段你公司就麦田园林股权被冻结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并说明你公司正在筹划的涉及置出麦田园林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请你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针对2017年11月23日麦田园林股权再次遭冻结事宜,公司将通过
另行提供担保等渝中区法院认可的方式向渝中区法院申请解除对麦田园林股权的冻结,时间安排为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召开日前十个工作日完成该等股权解除冻结事宜。由于本次股权冻结保全金额较小,上市公司解除本次股权冻结的安排具有可行性。
公司认为正在筹划的涉及置出麦田园林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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