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山东威达
摘要:股票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17-07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股票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17-07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桂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9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2月
19 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年12月18日下午 15:00至 2017年12月19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
室。
7、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3日。
二、会议出席对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28,276,511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30.5349%。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868,59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58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28,139,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0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3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179,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5%;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71,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4%;
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179,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5%;反对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71,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4%;
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179,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5%;反对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弃权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71,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84%;
反对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6%;弃权31,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指派霍桂峰律师、于汉瑛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署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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