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法因数控
摘要: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 〔2017〕057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 〔2017〕057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序
公司章程原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号
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7月 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1
民币普通股3,650万股,于2008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 万股,于
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08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市。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2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职工。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四十条:(十二)审议批 第四十条:(十二)审议批准第四
3 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及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十条:(十六)审议批 第四十条:(十六)审议批准与关
准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 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4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担保、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事项;
新增 第四十一条:(二)公司的对外担
5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七)深圳证 第四十一条:(七)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所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6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为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五)交易产 第四十一条:(五)交易产生的利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币。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7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他交易。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8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或者子公 地点为:公司或者子公司住所地或者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的在山东省济
人确定的在山东省济南市内、 南市内、上海市内的其他明确地点。
上海市内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
为出席。 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
出席股东的身份。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
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至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验
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五十五条:(五)会务常 第五十五条:(五)会务常设联系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9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二条:(四)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四)董事候选人或
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 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10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票制度实施细则》。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11 权。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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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事总数的1/2。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
议召开3日以前通过电话或 前通过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
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和书面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参会董事没有
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 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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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但在参会董事没有异 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
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 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召
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 开。
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传
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 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
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 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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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形式下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形式下列职
15 列职权: 权: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可 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则
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的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
具体约定如下: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在进行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制定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半数同意方能通过。上市公司在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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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独立意见。 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润分配方式。
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
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红: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审议。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
监事会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策: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及变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公司章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最低应达到 80%;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既定利润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配政策尤其是对现金分红政策 最低应达到 40%;
作出调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表独立意见。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方能通过。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
董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提交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 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值达到人民币
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 5,000万元。
要性。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
策调整方案时,应采取现场投 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投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提供便利,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议的方式通过。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
例: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下,公司必须进行年度现金分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素。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 20%: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
正数;(2)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 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需要。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下,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 会审议。
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
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 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方能通过。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
露。 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
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
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
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议决定。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
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
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
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
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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