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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7―8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7―8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协商,拟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由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10亿元。

    国贸控股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30.04%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提交2017年1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二�一七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杜少华先生、欧阳哲先生、郭聪明先生、吴晓强先生、陈舸先生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四位董事以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及国贸控股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498N

    注册资本:1,659,900,000元

    成立日期:1995年08月31日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8层A、B、C、D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历史沿革: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原名称为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13日通知(厦国资产[2006]90号)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12月 6 日通知(厦国资产[2016]452号)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2014年营业收入870.63亿元。2015年营业收入

1,026.16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845.1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4.08亿元,营业收入1,456.86亿元,归属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2.37亿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国贸控股资产

总额1137.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84.32亿元,营业收入1,525.10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6亿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持有国贸控股100%股权。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国贸控股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30.04%的股权,与公司的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国贸控股向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10亿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利息收取标准参照市场利率,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资控股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承诺该财务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投入的领域。

    2、国贸控股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10亿元。

    3、公司应在财务资助资金到位后的每月15日前支付给国贸控股上月的资金

占用费,到期一次性还本。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促进公司业务拓展,对公司发展有利。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情况计算相应借款费用,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将计入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1,233.02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审计委员会意见

    控股股东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支付借款费用是合理的。该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一七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一七年度第九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书;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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