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中房地产
摘要: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现对以下议案发表独立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现对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因实际经营需要,拟向关联方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8亿元,借款年利率5.6%,其中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2.8亿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我们认为华通置业向关联方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有利于保障其正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借款利率合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二)审议《关于子公司佛山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
中交地产现持有控股子公司佛山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交”)90%股权,持有控股子公司佛山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香颂”)90%股权。现根据经营需要,中交地产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增资方式为佛山中交、佛山香颂等比例引进战略投资方,中交地产放弃本次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本次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对中交地产的影响如下:合并报表范围将减少佛山中交和佛山香颂;引入战略投资者,缓解中交地产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战略投资者与中交地产优势互补,提升项目开发及运营效率。本项议案已经中交地产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独立董事: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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