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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10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10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182,770,202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2.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389,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80,7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熊丽蓉、梁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建联合体投标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商晓波、商晓红、邓烨芳、商晓飞、汪国胜、邓滨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26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反对24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2,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0%;反对240,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0000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2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24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熊丽蓉、梁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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