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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7-067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7-067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存在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13: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

号扬帆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

年11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樊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00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069%,其中:出席(含

委托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8,04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2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人,代表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5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

表股份18,57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6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6,62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484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954,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5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樊相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999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5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99.999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5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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