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宇: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金宇车城
摘要: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公告编号:2017―11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公告编号:2017―11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股东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与南充市财政局签署了《无偿划转国有股
份协议书》,约定南充市财政局将所持金宇车城751.35万股(占总股本5.88%)
无偿划转给你公司,划转后你公司持有金宇车城1550.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该事实发生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是,你公司直至2017年9月26日才通知金宇车城公司有关事实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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