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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摘要: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编号:2017-161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回购方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编号:2017-161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2017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次会议、2017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账户。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以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亿人民币,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

    一、回购股份的预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3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不低于869万股,预计占公司总股本不低于1.89%。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为869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9%,若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241,367,116        52.54%       250,062,716      54.43%

二、无限售条件股     218,026,600        47.46%       209,331,000      45.57%

三、股份总数         459,393,716          100%      459,393,716         100%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519,514,745.7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177,521,996.41元。2016年,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236,757.20元。

    回购资金最高限额2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为23元/股的前提下,按照回购数量869万股计算,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吴艳,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且满足本次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二) 关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若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未能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导致无法实施相关回购股票授予的,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回购股票的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本回购预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筹资金完成本次股份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回购账户

    参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专用账户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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