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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17-009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17-009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8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800,000.00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3,321,933.95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478,066.05元,于2017年11月6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年1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21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八一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1月6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开   募集资金专项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行            账户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南昌阳明  791905642310118  80,003,900.00   人工影响天气扩产项目建设

        路支行

2   上海浦东发展银 6411007880170000 40,306,000.00         研发中心建设

    行南昌八一支行        0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 1505201129200105

3   份有限公司新余        493        35,150,477.37         补充流动资金

       城南支行

    公司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的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国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专户,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新余国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装公司”)作为同一方在募集资金投入特装公司专户后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50182055000000148,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8,000.39万元(捌仟万零叁仟玖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八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110078801700000009,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4,030.60万元(肆仟零叁拾万陆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5201129200105493,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3,515.047737万元(叁仟伍佰壹拾伍万零肆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新余国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05921710902,截止2017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5,505.76万元(伍仟伍佰零伍万柒仟陆佰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包含特装公司,以下同)乙(指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以下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阳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521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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