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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摘要: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5年姚奎章等人购买发行人的是资产抑或股权,有关及费用处理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2005年发行人是否需重新办理设立登记;(2)2005年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说明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核查说明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姚奎章等人购买发行人产权及改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行人是否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2、2010年2月,公司向姚奎章、范召林、李红兵、张学军等86名特定自然人发行新股5,800,000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发行人向86名特定自然人发行新股的原因;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参与认购的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参与认购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2010年引入经销商增资的原因,增资对象选取的标准。请核查披露公司经销商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经销商股东在销售方面有无特殊的约定或安排。
3、2011年6月,公司股东李宁将其持有的10,000股公司股份各向韩旭和史建国转让5,000股。2016年1月,公司股东孙利刚将其持有的346,154股公司股份转让给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4月,公司股东李泽勇将其持有的57,692股公司股份转让给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公司股东李双成将其持有的346,154股公司股份转让给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公司股东宗亚利将其持有的200,000股公司股份转让给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韩旭、史建国、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韩旭、史建国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韩旭、史建国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韩旭、史建国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4、2005年12月29日河北养元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38名股东与另外5名股东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确立了出资委托代持关系,最终58名实际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为20名股东。2009年9月,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委托代持关系全部解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名股东代持股份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2009年9月股权转让是否出于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2009年9月解除委托代持关系过程中,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其差异较大的原因;(4)在代持解除前历次股东会中,各实际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5)各实际股东对于代持关系、代持数额、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主要自然人股东通过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10.16%的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是否已经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IPO并上市;(2)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股份前后的供应商格局变化情况;(3)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的股份是否涉及侵害公司权益,是否涉及利益输送;(4)发行人与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下属企业交易机会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5)发行人对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所属企业的采购占其收入的比重;(6)发行人对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所属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依赖;(7)公司章程对上述交易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已发生的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8)公司与中国食品包装集团有限公司(CFP Incorporated)下属公司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公司与股东所在的经销商之间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公司章程对公司与股东所在的经销商之间发生的交易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规定。已发生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相关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3)公司与各股东所在的经销商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六六核桃”核桃乳案件具体情况;(2)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八个核桃”和“六个核桃”商标,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被美国金州公司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详细分析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衡水电力实业总公司用以出资并作价770,000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的使用情况;(2)衡水电力实业总公司用以出资的厂房是否建于上述土地之上;(3)发行人前身出资不实对发行人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的影响。
10、1999年老白干集团兼并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衡水电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署,未履行相关公告程序是否影响兼并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2)河北养元减资过程存在瑕疵的状况是否损害其债权人利益。(3)2006年增资验资报告的不规范是否影响验资报告的合法有效性;(4)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遭受处罚的风险、不规范事项是否需有权机关确认、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1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过1笔短期资金拆借事项及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独立运作、公司治理完善性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石家庄康融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浩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报告期内其与发行人是否发生交易。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自衡水诚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受让取得商标的原因。
15、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6、2013年3月,子公司滁州养元被滁州市环保主管机关处以停产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子公司安徽滁州养元饮品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遭受行政处罚,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障碍。
1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3月30日对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2009年―2013年发生的以产品抵顶经销商市场推广费用等事项涉及的补税事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主管机关是否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上述事项,如未披露,请说明原因,对于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发表核查意见。
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兼职的单位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发生交易。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历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方是否依法纳税。
22、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结合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过程说明发行人控制产品质量、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说明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目前处理情况。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姚奎章直接、间接持股情况、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及决议等情况说明认定姚奎章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老白干酒之间是否存在资产、资金或业务往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在上市公司老白干酒工作或任职。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7、发行人签订大量银行理财合同、其他投资合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论证发行人募资必要性。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产品标识及广告宣传中是否存在对产品原料及其用量,产品品质的夸大或不实陈述,是否违法广告法的规定。
29、招股说明书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了发行人和嘉美系供应商和委托加工商发生采购产品包装物易拉罐、委托加工产品、销售饮料的交易,公司向18名现股东所在的经销商以及2名原股东所在的经销商销售商品。请补充披露:(1)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2)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向嘉美系公司采购商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具体价格以及数量确定方式(是否存在最低采购数量等约定),并比较向其他公司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向股东所在经销商销售商品的价格确定方式,并比较向其他经销商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6,986,247.86元、193,748,344.62元和182,173,809.44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8%、2.13%和2.05%。(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前十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名客户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客户销售和回款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比例及原因;(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公司主要原材料核桃仁、易拉罐、白砂糖等,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公司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等;(2)前十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公司外协加工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外协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加工的工序、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外协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和销售模式。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请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经销商客户,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公司对经销商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二级或多级经销模式,经销商数量及报告期各期新增及退出情况及销售金额,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货政策以及各期退货情况,公司的返利政策、各期返利金额及会计处理过程,公司离职、在职关键员工及亲属在经销商投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公司和经销商共同进行推广的情况,若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费用的承担及会计处理情况;(3)对于电子商务渠道,请补充披露公司和主要电子商务渠道客户的合作模式,包括价格确定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存货的确认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5.77%、37.48%、38.58%和39.84%,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39.04%、46.29%和50.3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请根据不同销售渠道披露公司产品毛利率情况,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2)请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等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综合毛利率以及各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以及上述变化是否与行业波动趋势匹配;(3)请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等详细披露公司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857,191,664.98元、921,145,542.84元和1,072,735,792.74元,主要为市场推广费、运输费等。(1)请结合公司费用支付对象等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中促销品费的主要内容及用途;(2)请补充披露公司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报告期公司运输费用和销售量之间是否匹配;(3)请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未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53,909,370.18元、60,967,709.19元、66,454,994.32元。(1)请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咨询及服务费”类别核算的具体内容;(3)请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46.89万元、544.61万元和784.53万元。请说明上述研发费用的的具体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请结合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等,并请补充披露公司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502.62万元、11,566.73万元、9,707.53万元和11,249.7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产品销售特点、生产周期、销售合同或订单,存货进销存变化以及存货货龄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存货中库存商品较高、原材料和在产品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公司存货周转率与交货周期的匹配性;(2)公司在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存货盘点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83,829,171.72元、179,649,877.6元和163,689,896.5元,主要为购买核桃仁、广告服务、易拉罐预付的款项,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的主要对象、账龄,以及公司预付款余额在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公司相关采购情况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5,373,242,467元、4,514,806,709元和6,307,594,262元,主要为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具体内容、期限、利率等,并结合上述内容披露相关理财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及原因,以及公司存在较大规模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募集资金投资“营销网络建设及市场开发项目”等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30,000,000元,包括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安稳健1期私募基金优先级份额300,000,000元、衡水高胜康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30,000,000元。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过程,将上述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投资对象的经营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分别为2,383,538.13元、26,964,638.59元和377,796,143.86元,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过程,将上述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投资对象的经营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减值。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531,322,887元、532,183,107元和708,489,975元,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和公司当期产能的匹配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的折旧方法披露公司折旧政策是否谨慎,公司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过程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35,633,336.59元、323,714,858.40元和6,094,062.06元,2015年11月11日,公司与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华瑞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岗共同签署《贷款与投资协议》,约定:1)公司向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金297,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息3,000,000元,到期归还全部本息;2)衡水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衡水第一中学24%的权益作价2,400,000元出售给公司,在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上述1)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约定下,衡水华瑞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原出售价格回购上述股权。请补充披露上述交易的全部过程及结果,以及公司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公司上述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资金拆借对象的情况补充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9、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公司目前已成长为我国植物蛋白饮料产销量最大的企业”。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
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51、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55、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披露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原料和配料及其配比,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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