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叶: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陕西金叶
摘要: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17-87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
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17-87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20日,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袁伍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82号)文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接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工作。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所出具的承诺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袁伍妹、重庆金嘉兴、陕西金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裕文化、袁汉源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局,由董事局代本人/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局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局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袁伍妹、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二、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三、本人/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
四、若本人/本公司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公司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五、本人/本公司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袁汉源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说明的情况外,本人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没有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今后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本人参股的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将持有的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转让予其他无关联第三方。
二、如本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三、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万裕文化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没有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今后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如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三、如出现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避免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袁伍妹、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陕西金叶股东之地位谋求与陕西金叶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陕西金叶股东之地位谋求与陕西金叶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陕西金叶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陕西金叶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陕西金叶及陕西金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依照《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陕西金叶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陕西金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袁汉源、万裕文化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的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开、公允,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局对有关涉及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三、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袁伍妹、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如出现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袁汉源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万裕文化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袁伍妹、重庆金嘉兴、袁汉源、万裕文化、陕西金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出现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一)陕西金叶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5、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情形;
6、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瑞丰印刷承诺如下:
“一、自2013年起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三、自2013年起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相关税务部
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自2013年起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
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自2013年起至本声明出具日,除已告知的处罚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其
他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六、自2013年起至本声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七、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袁伍妹承诺如下: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声明签署之日前五年,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本人承诺:上述事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声明签署之日前五年,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本公司承诺:上述事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关于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的声明和承诺
(一)袁伍妹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经依法对瑞丰印刷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瑞丰印刷股东的情形。
二、本人对所持瑞丰印刷的 16.20%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
让所持有的瑞丰印刷股权,本人所持有的瑞丰印刷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本人所持有的瑞丰印刷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本人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瑞丰印刷股权变更登记至陕西金叶名下时。
三、本人保证,瑞丰印刷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四、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经依法对瑞丰印刷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瑞丰印刷股东的情形。
二、本公司对所持瑞丰印刷的 83.80%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
转让所持有的瑞丰印刷股权,本公司所持有的瑞丰印刷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本公司已将所持瑞丰印刷 83.80%的股权质押给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该次借款相关主体初步一致同意,在陕西金叶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公司持有的瑞丰印刷 83.80%股权的质押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除此外,本公司所持有瑞丰印刷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其他质押、抵押、其他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除上述提及股权质押将在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解除外,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承诺的状态持续至瑞
丰印刷股权变更登记至陕西金叶名下时。
三、本公司保证,瑞丰印刷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四、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重庆金嘉兴已全额偿还西部优势资本15,000.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上述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重庆金嘉兴所持瑞丰印刷 83.80%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该等股权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关于上市公司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承诺
(一)袁伍妹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将所持有的瑞丰印刷 16.2%股权转让给陕西金叶并认购获得
陕西金叶股份及现金对价,本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嘉兴实业有限公司、袁伍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与瑞丰印刷另一股东重庆金嘉兴实业有限公司未达成业绩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的协议;本人同意瑞丰印刷另一股东重庆金嘉兴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瑞丰印刷股权转让给陕西金叶,就该等股权的转让本人自愿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
3、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前,本人保证不会就本人所持瑞丰印刷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限制性权利,保证瑞丰印刷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态,保证瑞丰印刷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瑞丰印刷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
4、上述所有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本承诺不存在实质或程序上的法律障碍;
5、以上声明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否则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同意将所持有的瑞丰印刷 83.8%股权转让给陕西金叶并认购获
得陕西金叶股份及现金对价,本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嘉兴实业有限公司、袁伍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公司与瑞丰印刷另一股东袁伍妹未达成业绩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的协议;本公司同意瑞丰印刷另一股东袁伍妹将其所持有瑞丰印刷股权转让给陕西金叶,就该等股权的转让本公司自愿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
3、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将所持瑞丰印刷 83.8%的股权质押给西
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但该次借款相关主体均一致同意,在陕西金叶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公司持有的瑞丰印刷 83.80%股权的质押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除此外,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前,本公司保证不会就本公司所持瑞丰印刷的股权再次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限制性权利,保证瑞丰印刷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态,保证瑞丰印刷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瑞丰印刷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
4、就上述所有承诺,本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履行本承诺不存在实质或程序上的法律障碍;
5、以上声明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否则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重庆金嘉兴已全额偿还西部优势资本15,000.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上述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重庆金嘉兴所持瑞丰印刷 83.80%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该等股权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袁伍妹、重庆金嘉兴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陕西金叶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且依据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本公司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如出现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万裕文化承诺如下:
“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陕西金叶股份,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陕西金叶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于陕西金叶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陕西金叶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十、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袁伍妹及其配偶刘增城、重庆金嘉兴及吴瑞瑜及其配偶袁汉辉承诺如下:“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在向陕西金叶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陕西金叶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汉源(及其控制的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保持意思一致;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未经袁汉源同意,承诺人不会向陕西金叶董事局、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3、承诺人认可并尊重袁汉源为陕西金叶实际控制人,除与袁汉源保持一致行动外,承诺人承诺不会单独或者联合他人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一致行动、股份转让等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非经袁汉源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增持陕西金叶股票(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增持除外)。
本承诺函一经承诺人签署即生效,在袁汉源为陕西金叶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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