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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6:新宏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说明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7-101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7-101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28日,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部分内容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方案调整事项

    (一)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前:

    为应对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如下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新宏泰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新宏泰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

年4月28日收盘点数(即3,154.66点)跌幅超过10%;且新宏泰(603016.SH)

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

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价格扣减新宏泰2016年

度权益分配(即0.34元/股)后的价格(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15%。

    (2)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电气机械指数(883135.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点数(即5,053.35点)跌幅超过10%;且新宏泰(603016.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价格扣减上市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0.34元/股)后的价格(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4、调价触发条件”中(1)或(2)项条件至少一项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新宏泰董事会有权在7个自然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新宏泰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总量)。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因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新宏泰由于除息、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调整后:

    为应对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如下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新宏泰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新宏泰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

年4月28日收盘点数(即3,154.66点)跌幅超过10%;且新宏泰(603016.SH)

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

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价格扣减上市公司2016

年度权益分配(即0.34元/股)后的价格(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15%。

    (2)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电气机械指数(883135.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点数(即5,053.35点)跌幅超过10%;且新宏泰(603016.SH)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新宏泰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8日收盘价格扣减上市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0.34元/股)后的价格(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满足上述两项调价触发条件中至少一项的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

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新宏泰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新宏泰股票交易总量)。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因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新宏泰由于除息、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为前提。

    若在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前,新宏泰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调整前: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8,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新宏泰股本总额的

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在该范围内,最终募集金额及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分红、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5,000.00         25,000.00

  2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3,500.00          3,500.00

  3   高速列车基础制动材料研发及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项目       70,000.00         50,000.00

                      合计                            98,500.00         78,5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现金支付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7、锁定期安排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为自本次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调整后: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5,866.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新宏泰股本总额的

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在该范围内,最终募集金额及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分红、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5,000.00         25,000.00

  2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3,500.00          3,500.00

  3   高速列车基础制动材料研发及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项目       70,000.00         47,366.00

                      合计                            98,500.00         75,866.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现金支付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7、锁定期安排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为自本次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新宏泰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未涉及对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作出调整,同时仅调减了配套募集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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