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鸿路钢构
摘要: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组建联合体投标的独立意见
为了拓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业务及市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置业有限公司拟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充分发挥甲方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经验以及乙方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技术优势,共同开拓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市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与关联方安徽鸿路置业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发表以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本次协议的签订及相关项目的实施,将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促进公司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及业务在住宅建筑市场的应用及推广,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较为有利的影响。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组建联合体投标的事项。
独立董事:罗元清 任德慧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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