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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7:大东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0327 证券简称: 大东方 公告编号:2017-03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17-03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46,722,23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3.500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于2017年10月

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7

年11月23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高兵华董事

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董事会秘书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高兵华           246,722,231       100.0000是

1.02           席国良           246,722,231       100.0000是

1.03           张志华           246,722,231       100.0000是

1.04           倪军             246,722,231       100.0000是

1.05           朱晓明           246,722,231       100.0000是

1.06           邵琼             246,722,231       100.0000是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龚晓航           246,722,231       100.0000是

2.02           张鸣             246,722,231       100.0000是

2.03           杨芳             246,722,231       100.0000是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蒋海龙           246,722,231       100.0000是

3.02           胡蔚玲           246,722,231       100.0000是

3.03           陈艳秋           246,722,231       100.0000是

3.04           杭东霞           246,722,231       100.0000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1.01   高兵华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1.02   席国良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1.03   张志华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1.04   倪军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1.05   朱晓明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1.06   邵琼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2.01   龚晓航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2.02   张鸣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2.03   杨芳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3.01   蒋海龙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3.02   胡蔚玲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3.03   陈艳秋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3.04   杭东霞      1,598,109   100.0000     0          0     0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张莹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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