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来源:大金重工
摘要: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孙晓乐先生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孙晓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孙晓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石桐灵:
孙文纺: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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