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17:*ST宏盛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合同》的公告
来源:ST宏盛
摘要: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17-06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17-06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合同
合同金额:942,081元(含增值税)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工期:30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将可能增加公司2017 年的
主营业务收入。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后延,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年11月21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
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善”)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的海淀区南沙河(稻香湖桥~上庄新闸)生态修复项目。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
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海淀区南沙河(稻香湖桥~上庄新闸)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实施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
工作内容:为本项目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出具项目技术及实施方案、根据甲方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项目的全面实施及有关设备及物资材料的供应。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供应的设备(曝气机)及物资材料(水生动物)清单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
注册资本:10,600万元
营业期限:自2002年5月22日至2032年5月21日
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金属材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出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的,取得审批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6亿元,
净资产32亿元;2016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6亿元,实现净利润0.8亿元。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为本项目开展如下工作,以确保本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1、根据水体环境现状,编制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2、根据甲方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力、物力及有关资源,全面负责实施,提供有关设备及物资材料,确保项目实施完毕后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3、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咨询。
(二)项目实施期限
乙方应于2017年11月25日起开始本合同约定的本项目相关工作,并在
2017年12月24日前(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实施期限合计30天。实际
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开工后的工期节点同向调整。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款:942,081 元,金额大写:玖拾肆万两仟零捌拾壹元整(含
增值税,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合同价款将根据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予以调整。
2、支付时间
(1)进度款
项目实施范围内全部工作完成且水生态构建所需设备物料到场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2)验收结算款
乙方完成本项目实施,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95%的合同价款。
(3)质保金
1)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2)质保期:24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1日,按照逾期款项
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结算,此外还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
2、乙方违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如本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要求,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提交整改方案,方案经甲方同意后5天内完成整改,并通知甲方组织二次验收,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一次整改后还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应在5天内二次整改,并通知甲方第三次验收,甲方扣除 5%的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第三次整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且乙方还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
(五)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当合同文件出现双方理解或释义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17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是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再次成功开拓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司快速并持续发展水环境修复业务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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