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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4: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摘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关联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会[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经对大商集团近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大商集团日常流动资金需求。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大商集团已为公司提供15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含本次担保,公司已为大商集团提供14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低于股东大会授权额度。我们认为,大商集团的资信状况良好、销售盈利实力强,公司在对等条件下为大商集团提供 5.8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不存在任何利益风险。故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2017年11月21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

                   张磊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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