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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莱克电气: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摘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或“我公司”)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或“我公司”)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张兴旺先生、刘哲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2016年7月,因刘哲先生工作变动,我公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黄萌先生接替刘哲先生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同年12月,因张兴旺先生工作变动,我公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蔡晓涛先生接替张兴旺先生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于2017年11月9日至11月10日以及11月16日至11月17日期间对莱克电气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9日至11月10日以及11月16日至11月17日期间,华林证

券的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成员通过与莱克电气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募投项目建设情况、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莱克电气自2016年12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 信息披露情况;

   (三)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公司治理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的治理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在规定权利义务范围内对公司运行履行职责,莱克电气各项运行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基本完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能够遵守既定制度,日常运行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三会运作

    检查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三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取得了本检查期的全部公告并且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内部申报、审批等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记录,就公告内容与公司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经现场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

    经检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了较好的独立性。

    (1)资产独立

    公司系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项资产权利由公司依法承继,未进行任何剥离,并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成立后保持了完整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具备资产的独立完整性,不存在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2)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系统、采购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业务体系完整,均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和相似的业务。

    (3)人员独立

    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情况。股份公司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严格分离,公司所有员工均在公司领薪;公司制订了严格的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员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4)机构独立

    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分权制衡和相互监督。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公司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机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各职能部门的运作不受股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5)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决策制度,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独立支配资金与资产,不存在股东干预股份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无混合纳税情况。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代垫费用等事项。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及管理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9号文批准,公司于2015年5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2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27.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00.4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4SHA1029-12”《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集资金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户之中。2015年5月,莱克电气、华林证券共同分别与前述四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情况

    2016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同意公司将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7,161.71万元(含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上检查期末(2016年11月30日),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设完毕,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上述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已全部销户。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太仓华美达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用于生产和仓储,并向其支付生产和仓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费用;

    (2)向关联方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并向其支付能源费用;(3)向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4)接受关联方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宿、会议接待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5)向关联方苏州尼盛大酒店、苏州好易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苏州尼盛物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尼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思秀美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咖博士咖啡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和苏州尼盛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6)向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派衍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发生的正常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

   (六) 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负责人沟通及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莱克电气检查期内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保持平稳态势,公司目前各项财务指标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有序开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如有)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检查期内,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设完毕并且运行情况良好,经营稳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构成重大风险。莱克电气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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