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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项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U3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0,251,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6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52,246,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9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005,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4%。

    公司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出售暨签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276,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4%;反对975,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86,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4.9639%;反对97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45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00%;反对17,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5%;弃权135,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68,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1007%;反对17,657,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13%;弃权135,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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