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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2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9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9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1月2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

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

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1302)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D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0人,代表股份82,106,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9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2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82,104,44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9.29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9%。

    4、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10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43%;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10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43%;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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