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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摘要: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证;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审批事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各方仍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8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9月8日)起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在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  琳、王  琳、郭志宏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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