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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

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

知函》,截至2017年11月9日,阮静波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累计净买入本公司股份2,052,01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27%,本次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就此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姓名:阮静波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于2017年2月10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暨误操作导致短线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详情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阮静波女士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16.49元/股的平均价格增持了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1,372,01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18%。在当天增持股票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构成了短线交易。

    阮静波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拟在未来9个月内(2017年2月10日起算),

以本人名义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并承诺累积增持量不少于200万股(含本数)(包含2017年2月10日当日增持数量),同时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前,阮静波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11,535,35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27,883,83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4.5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在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2,072,018股,卖出本

公司股份20,000股,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占公司总股  成交均价

                                                 (股)   本比例(%) (元/股)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年2月10日  1,372,018       0.1789      16.49

阮静波  集中竞价    卖出    2017年2月10日     20,000       0.0026      16.48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年9月11日    300,000       0.0391      19.27

阮静波  集中竞价    买入    2017年9月12日    400,000       0.0522      19.26

    此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阮静波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13,587,369股,占本

公司股份总额的14.81%。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控股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2017年2月10日当天增持股票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卖

出公司股份20,000股,构成了短线交易,阮静波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同时,阮静波女士承诺,在此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阮静波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七、备查文件

    1、阮静波女士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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