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好:关于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来源:零七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16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16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发
布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并于2017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及更新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但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再次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如下:
一、在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三条中增加第4款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法院裁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4执41号之二)),公司原股东练卫飞所持37,500,000股全新好股份被司法划转,导致受托该部分股份表决权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发生变动所致,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二、在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中补充“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后续计划”、“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其他说明”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日松、陈卓婷夫妇及上海乐铮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企业/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企业/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未发生持续的关联方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增持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一致行动人泓钧资管正在筹划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一致行动人泓钧资管正在筹划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鉴于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刚完成拍卖,如上市公司遭遇恶意收购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改变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2016年6月16日,泓钧资管受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的委托向上市
公司支付400万元用于解除上市公司房产的司法查封,2016年7月15日,上市
公司向泓钧资管归还该笔款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
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
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其他说明
(一)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补充后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将会同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敬请投资者查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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