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通产丽星
摘要: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7-044号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7-044号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11月9日(周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
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日(星期五)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寿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
份188,159,9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5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188,003,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5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人,代表股份
15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
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
份15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健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88,003,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9%;反对1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2%;弃权30,007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6,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148%;弃权30,0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52%。
《关于修订〈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彭章健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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