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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7-04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7-04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对外投资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湾”)签订《借款协议》,向瑞丽湾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前述借款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2、瑞丽湾持有99,725,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非关联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2年5月7日

    2、注册资本:6,000万元整

    3、法定代表人:董勒成

    4、注册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丽大道219号

    5、经营范围:旅游开发;纯天然珠宝玉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瑞丽湾持有99,725,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借款币种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期限:借款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4、借款用途: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用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内,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公司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并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2、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瑞丽湾与公司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为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借款无需抵押,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亦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发展。

    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无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的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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