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齐峰新材
摘要: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3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
公司以财政部 2017年 4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年 5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年 4月 28 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和 2017年 5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
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原因
2017年 4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年 5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 5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年 6 月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
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 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收入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列示。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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