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天健集团
摘要: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2017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独立意见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2013年-2016年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恪守职责,遵循独立,以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建议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人民币105万元/年,2017年度内控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37万元/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辉 潘同文 郭刚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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