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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摘要: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1页共4页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或解除的,公司应当自三方监管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与相关方另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                                   第2页共4页

公告。

第十六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八条改变用途后的募集资金仍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募集资金的新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募集资金的新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                                   第3页共4页

一并披露。

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绮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9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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