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鸿利光电
摘要: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7-107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7-107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
灯”)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其拟向银行申请借款合计不超过 13,200万元,
应银行的要求并经谊善车灯申请,拟由谊善车灯全体股东共同为该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上述担保事项,自公司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由谊善车灯根据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分批次向银行申请借款,由谊善车灯全体股东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谊善车灯拟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明细如下
担保方 被担 融资银行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保方 (万元) 期限 类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 560
公司、郭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 3,000
志强、丹 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600 自主
阳市泽博 谊善 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1,300 债务 连带
汽车零部 车灯 履行 责任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3,200 期届 担保
件厂(普 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900 满后
通合伙)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两年
2,100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1,540
合计 13,200
具体的融资银行及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总担保金额不超过13,2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
4、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5、注册资本:1057.8245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03年9月3日
7、营业期限:2003年9月3日至2028年9月2日
8、经营范围:生产车辆灯具制造设备、车辆灯具及塑料件;加工车辆灯具零部件;开发设计模具;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存在的关系:公司持有谊善车灯56%股权,郭志强持有谊善车灯
27.41%股权,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持有谊善车灯 16.59%股
权。
10、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407,866,461.50 394,206,709.29
负债总额 372,923,335.57 388,706,958.70
所有者权益 34,943,125.93 5,499,750.5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07,866,461.50 394,206,709.29
项目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201,985,354.37 402,398,313.82
营业利润 13,008,825.93 25,853,557.01
净利润 11,309,970.80 13,176,442.00
注:2016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17)060025号审计,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1)担保情况:截至目前,谊善车灯对外担保总额为16,774万元。
(2)土地、房产及设备抵押情况
序号 抵押标的 抵押权人 抵押原因
1 丹国用(2004)第1058号土地使 原因:贷款担保。
用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说明:贷款已清偿,且抵
丹房权证新桥字第8000297号 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押期限已届满,截至目前
2 房屋所有权 尚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
续。
3 丹国用(2013)第15025号土地使
用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贷款担保。
4 丹房权证新桥字第28001186号 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房屋所有权
5 注塑机等16台、价值10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贷款担保。
的机器设备 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6 卧式旋转式双色注塑机1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贷款担保。
公司镇江支行
(3)诉讼与仲裁情况
谊善车灯为个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纠纷案:2013年10月26日,左瑞林向
姚仁平借款1,0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
借款利息为月息 2.6%,借款人逾期自愿在支付利息的同时按本金金额的千分之
一支付滞纳金,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时,该借条载明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鑫公司”)与谊善车灯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盖章。2016年2月5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姚仁平与被告左瑞林、烨鑫公司、谊善车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受理。
2016年11月3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1181
民初991号),谊善车灯对该债务中1,050万元本金及利息、30万元律师代理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18日,谊善车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8月15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苏11民终552号),认为二
审出现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裁定: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 1181民初 991号民事判决;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截至目前,重审尚未开庭。
三、相关的审议和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为谊善车灯向银行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谊善车灯所有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是公平、对等的。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谊善车灯向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谊善车灯所有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为谊善车灯向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102,396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5,622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谊善车灯对外担保总额为 16,774万元,根据公司于
2017年9月25日与郭志强、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签署的《关于
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收购谊善车灯股权转让款中的 10,000万元以及郭志强、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支付给公司的 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谊善车灯每解除一笔对外担保时,由公司向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支付对应金额的款项。郭志强、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负责解除谊善车灯所有对外担保并承担有关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购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6%股权的公告》。
2、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5,596万
元,占公司 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 63.28%。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逾
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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