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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6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15:00至2017年10月16日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135,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8896%。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2名,代表股份数为105,98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95%,

已履行回避义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子公司及自然人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105,982,908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3%;反对

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714%;反对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高堂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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