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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文化 公告编号:2017-008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文化          公告编号:2017-008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075,469.9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4,524,530.08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年 9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373,600,000.00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部分为保荐承销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亚会 A验字[2017]00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17年10月12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研发设计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

                                                                  建设项目、补

     份有限公司宁波

1                      3901190029207     7352.00      充营运资金、

     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付与发行相

           支行

                                                                      关费用

     股份有

                                                                  绿色文化创意

2   限公司宁波经济      363673370129         30008.00

                                                                  产品扩建项目

     技术开发区支行

                     合计                          3736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志强、秦国亮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

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投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A验字[2017]0024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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