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丰东股份
摘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g,China,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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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黄滔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 333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2)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年 9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年10月11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公司行政
楼会议室(2)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15:00~2017年10月11日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264,399,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775%。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拟设立的并购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99,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景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马国强
________________
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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