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中科电气
摘要:证券代码: 300035 证券简称: 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17-052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17-052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
年9月13 日(星期三)下午2:30 在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230,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4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8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176,01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9.33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76,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0%;反对
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84%;
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76,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0%;反对
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84%;
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76,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0%;反对
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84%;
反对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和周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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