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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A:关于股东协议受让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摘要: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受让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002 、299903 证券简称: 万科A 、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7-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受让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7-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地铁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7年6月9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科”)股东深圳市

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与中国恒大集团下属企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昱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奕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欣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启通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凯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恒大下属企业”)签署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昱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奕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欣盛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启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进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恒大下属企业将所持有的 1,553,210,974股万科A股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地铁集团(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地铁集团与恒大下属企业于2017年6月12日分别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次股份转让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地铁集团已于2017年6月12日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受让公司股份获得深圳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恒大下属企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除外)也已获得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

 的回复》,其持有的1,553,190,974股万科A股股份已于2017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截至2017年7月6日,地铁集团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全部交易款项的支付

及股份过户的登记办理。其中,地铁集团应向恒大下属企业支付的1,553,210,974 股万科A

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转让价款已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完毕;上述万科A股股份的过户登

记已于2017年7月6日办理完成。

    至此,地铁集团直接持有3,242,810,791股万科A股股份,占万科总股本的29.38%,

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减持规则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5月27日分别发布《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实施细则》”),就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作出相关要求。地铁集团、恒大下属企业已分别出具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万科股份的说明》、《关于转让万科股份的说明》,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减持规定》和《减持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后续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和《减持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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