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30:全筑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全筑股份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10日在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8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9年6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19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289,036,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96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289,030,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953%。
(2)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持有公司股份289,036,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96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身份业经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共一项):
1、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33,264,2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46,7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4,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