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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摘要: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9-04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9-04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6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宁夏菲斯克旭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元新能源”)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金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信达金融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最终额度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期限8年,本次拟用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为宁夏旭元新能源位于宁夏青铜峡市的50MW光伏电站。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租赁期限届满,在宁夏旭元新能源清偿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应付信达金融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旭元新能源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200002243416057
码

成立日期        1996年12月28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0524.883800万

法定代表人      余伟

                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
                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
经营范围        款;租赁物品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
                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6409%

                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0.0058%

                吉林海外实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0.0571%

股东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            0.0029%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0.0029%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2788

                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0.0029%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0.0087%

    公司与信达金融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宁夏菲斯克旭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81MA76D07Y9B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新昌路19号2号办公室

注册资本          6000万

法定代表人        王恩忠

                    分布式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及风力新能源开发、设计、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太阳能光伏发电、输电、售电业
                    务;太阳能系统工程方案咨询、设计、施工;太阳能发
                    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太阳能电池组件销
经营范围          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发电专
                    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推广、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新能源技术设备研发、安装、检修;
                    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农作物种植、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宁夏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2、股权关系:

3、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31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903.84                33367.97

负债总额                      32842.33                26881.85

净资产                          61.51                6486.11

    项目            2018年年度            2019年1-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14.74                  796.24

利润总额                        82.01                  424.61

净利润                          61.51                  424.61

被担保人宁夏旭元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被担保人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准入级(内部评级)


  租赁物名称      明细        融资金额          总价值        租赁物使用地

宁夏青铜峡菲斯光伏发电设200,000,000.00元  273,923,838.03元宁夏青铜峡市大
克旭元50MW光备                                            坝镇新材料基地
伏电站                                                        201省道旁菲斯克
                                                              光伏电站

        五、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甲方)

        2、承租人:宁夏菲斯克旭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3、融资总额: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万元)

        4、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5、租赁物:宁夏青铜峡菲斯克旭元50MW光伏电站

        6、交易结构: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

    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融资受让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由于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

    由乙方占有和使用,甲方不承担向乙方现实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7、租赁物所有权: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甲方。

    乙方应在收到转让价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自甲方向乙方支付

    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且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

    有权人。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无论乙方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

    期间及全部租赁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

    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诺或为任何其他处分行为。本合同期限内,

    当出现可能对甲方租赁物所有权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时,乙方有义务立即采取

    有效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

    乙方违反本义务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利益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8、租赁期限:8年

  9、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理: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乙方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方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10、留购价款: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债务人(承租人):宁夏菲斯克旭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租赁服务费、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或租赁成本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5、担保期限: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信用保证

  7、担保金额:拟为宁夏旭元新能源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万元)提供担保(最终担保金额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宁夏旭元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优化公
需要,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宁夏旭元新能源以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其融资渠道,提高现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宁夏旭元新能源经营稳定,公司为此次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77,708.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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