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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9-04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9-04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6月10日15: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9日15:00―2019年6月10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静波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3人,股份399,987,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399,948,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3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所有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序号      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股数比例(%)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                  (%)


议案1    当选    399,982,424      99.999      4,600      0.001        0          0

议案2    当选    399,982,424      99.999      4,600      0.001        0          0

议案3    当选    399,982,424      99.999      4,600      0.001        0          0

  序号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股数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                  (%)

议案1          34,000          88.083        4,600      11.917        0          0

议案2          34,000          88.083        4,600      11.917        0          0

议案3          34,000          88.083        4,600      11.917        0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哈如、丁立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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