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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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 第 57 号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你公司向天津三卓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后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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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 第 57 号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你公司向天津三卓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后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增资 15,580 万元并
获得三卓韩一 24%的股权。各方约定,三卓韩一 2015 年至 2017 年的
净利润应在 2014 年净利润的基础上每年保持 30%以上的增长;或未
来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0,000 万元。若未实现净利润,由
三卓韩一股东魏枫频在《 2017 年年度报告》 公告之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以现金方式对三卓韩一进行补偿。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对外
披露了《 2017 年年度报告》。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三卓韩一未
实现承诺利润,魏枫频应向三卓韩一支付补偿款 10,788.36 万元。约
定的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届满,魏枫频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
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才对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第 11.11.1 条。 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上述业绩补偿款, 维护
上市公司的利益。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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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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