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堡: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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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2588 证券简称:葫芦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证券代码:832588 证券简称:葫芦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新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世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林创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创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徐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ZH1800000028746号),约定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35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创举、徐丽及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榴花艺术”)(榴花艺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创举及徐丽所控制的公司)与民生银行先后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编号:个高保字第ZH1800000028746号、个高保字第ZH1800000028746-1号、公高保字第ZH1800000028746),约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创举、徐丽及榴花艺术对公司的上述授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3月29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高抵字第ZH1800000028746号、公高抵字第ZH1800000028746-1号)以葫芦堡办公楼15栋301、302两层楼作为担保抵押物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抵押;2018年6月8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高抵字第ZH1800000028746-2号)以葫芦堡办公楼15栋303楼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抵押。
2018年4月27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X18000000072194号),向民生银行申请第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525%。该笔借款受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80000002874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担保所担保。
2018年6月29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X18000000083982号),向民生银行申请第二笔借款金额人民币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借款利率为6.525%。该笔借款受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80000002874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担保所担保。
现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X1800000007219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的借款期已于2019年4月26日届满,葫芦堡按时支付了利息,但该笔贷款本金1600万元尚未归还,依据《综合授信合同》第19条约定,若被告葫芦堡未能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原告民生银行有权要求被告葫芦堡提前清偿已提取的全部借款(即包括未到期的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
原告民生银行于2019年5月8日向被告葫芦堡发出《银行贷款加速到期通知书》,被告葫芦堡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但目前被告葫芦堡仍未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等债务,原告民生银行就此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
1、判决被告(葫芦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①1600万元贷款:利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至019年4月25日止,为人民币9927.50元;
罚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复利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罚息、复利为73995.88元。
②1400万元贷款: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至2019年5月9日止,为人民币0元;
罚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复利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罚息、复利为11418.75元。
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30085414.63元。
2、判决被告(葫芦堡)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
3、判决处置被告(葫芦堡)所提供的抵押物,对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获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债权。
4、判决被告(榴花艺术、林创举、徐丽)对被告(葫芦堡)上述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上述被告(葫芦堡、榴花艺术、林创举、徐丽)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诉讼的依据:1、《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2、《最高额保证合同》3、《最高额抵押合同》4、《综合授信合同》5、《银行贷款加速到期通知书》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诉讼尚未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日,该诉讼尚未做出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综合授信合同》
(五)、《银行贷款加速到期通知书》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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